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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15239276L/2023-00029
      •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發布機構: 大理州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1674836996000
      • 主題詞: 火災事故
      • 體裁: 通知
      • 發文字號: 大政辦發 〔 2023〕 1號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理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3年02月01日
      • 來源: 大理州政府辦公室
      • 【字體: 大  中 
      • 【打印文本】

      各縣、市人民政府,大理經開區管委會、大理海開委,州直有關單位:

      《大理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總結火災教訓,強化火災防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云南省消防條例》《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結合大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區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安全生產、森林草原、鐵路、交通、民航、礦井地下部分和軍事設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經調查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非法干預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五條 發生有人員死亡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應在自火災發生之日起3日內,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一)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三)對社會影響較大或調查難度較大的火災事故,由縣(市)人民政府申請,經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上提一級調查處理;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由州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本條規定由相應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其他行業監管部門,本級工會以及下級有關人民政府派員組成?;馂氖鹿收{查組可視情況邀請本級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參加,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中因鑒定、實驗、公差等產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或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銷。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分管聯系消防工作的領導,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由組長主持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和損失情況;

      (二)開展火災事故責任延伸調查;

      (三)提出火災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立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組。

      第十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事故現場勘查,搜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基礎上,開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四)負責評估事故發生后當地政府及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五)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會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期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負責籌備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各項工作;

      (二)負責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事故信息發布、輿情應對;

      (六)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事故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由政府辦公室、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勘驗、檢測、試驗,事故調查組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的,應出具專家書面意見。

      第三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事故性質、原因等結論認定。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及火災防范等方面開展事故責任延伸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及時吸取教訓,及時整改問題隱患,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 應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延伸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應當延伸調查以下內容:

      (一)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申請領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三)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相關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圍繞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是否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并接受抽查;是否依法將消防施工質量委托監理;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等行為有關的建設單位首要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理的初步意見,并交由具有處理權限的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負責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黨員和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反黨的紀律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該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四章  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如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引言。該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事故發生、搶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政府應急行動情況。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是否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五)事故調查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并按有關規定依法移交。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法事實,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3.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單位及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紀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六)整改措施建議。主要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議,并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和法規、規章及標準等方面提出建議。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整改措施建議。結合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地方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事故責任單位等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提交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事故調查組在政府批復后5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整改評估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公布一年內,由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開展整改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企業及同類企業、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評估工作結束后,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并由政府報上一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進行督辦,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單位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落實整改的,應予以嚴肅處理;對因不落實整改引發火災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5日”以下(含5日)指工作日,其余指自然日,期間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工作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第二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后,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文件、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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